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