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或者单位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依法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