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或者单位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依法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