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进行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