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留与经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收留、领养无主犬只,但收留、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