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