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排废水,必须经排放单位或者泰山风景名胜区、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