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排废水,必须经排放单位或者泰山风景名胜区、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