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