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五章 鼓励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认定合格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清洁生产单位称号;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授予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对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节能等专项资金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