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