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第三十二条有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