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