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