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实施清洁生产,并按照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

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清洁生产标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