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第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实施清洁生产,并按照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清洁生产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