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