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