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