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截留、挪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