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第八十六条有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