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公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公众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