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第八十四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公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公众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