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第七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综合运用各种调解处理手段,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纠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