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综合运用各种调解处理手段,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纠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