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综合应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警报器、高音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监所、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