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突发事件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实施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需要特别救助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非本地户籍人口因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