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生态环境、海洋、地质、气象、地震、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网络安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应急保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相应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