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单位、个人兴办文化产业。培养民族文化人才,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加强文化馆、站、室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边境地区和贫困乡镇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为贫困山区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编纂地方史志。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烈士陵园。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