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山区作为扶持的重点,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批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大力培养当地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人员,使各族人民尽快脱贫致富。对失去生存条件的,有计划地实行易地扶贫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组织单位和个人对贫困人口进行对口帮扶。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