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生活环境,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项目、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