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生活环境,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项目、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