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县长由苗族或者瑶族、傣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瑶族、傣族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