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