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每年11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火把节、花街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