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干部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学习汉语言文字,各族干部都要学习普通话。

自治县的教育、民族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举办彝语、傣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培训班。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