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

自治县征收的所得税增量部分,享受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