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