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彝族、傣族的语言文字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