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加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生活补助费。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不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逐步采取措施进行适用技术培训。自治县的教育及办学经费有困难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自治县设立贫困学生教育专项资金,资助优秀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