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自治县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资金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