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哈尼族、彝族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有哈尼族、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