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或者未达到普通话等级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进行培训;经批评教育仍不使用普通话或者经培训仍达不到普通话等级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其作出岗位调整等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