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和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应用。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改善城乡卫生状况。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县、乡、村医疗卫生网,培养合格的农村卫生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鼓励个人依法行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