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人口特少的世居民族应有一名代表。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傣族、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有傣族、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