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第二十条有效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定期检验、检测的;(三)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四)报停、报废后继续使用的;(五)存在违法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