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并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登记制度,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应当在登记中注明。

电梯交付使用前,除必要的调试和试运行外,禁止使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