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