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