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洗烫经营者应当按照洗烫服务标准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或者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