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销毁,或者对已经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召回商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