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销毁,或者对已经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召回商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向消费者收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