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