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