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保护环境和土地,造成环境污染、土地或者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