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六)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