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