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三)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四)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或者校车,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超过八小时或者在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连续超过两小时的;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在凌晨二时至五时载客运行的;
(六)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专项作业车、带挂车的汽车、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八)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九)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停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