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教育本单位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进行考核;
(三)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公交客运企业、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在所属车辆上安装车载终端,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